4.3 标志的设置位置与数量
4.3.1 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并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右两侧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4.3.2 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按表4.3.2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表4.3.2 警告标志前置距离 (m)
注: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停车后通过警告地点。
道路使用者应减速后通过警告地点。
※不提出具体建议值,可视具体条件确定。
2 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宜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志,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 指路标志及其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本规范对各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4.3.3 标志设置位置除满足前置距离和视认性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 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
3 与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
4 快速路标志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00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较小间距不宜小于30m,当不能满足较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5 不得被上跨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
6 不应影响其他交通设施。
4.3.4 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列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2 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3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单独设置;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2个;
4 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从左至右排列。
4.3.5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4.3.6 主、辅标志及支撑结构的竖向及横向较小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路面上方的各类标志,其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较小净空高度应大于表4.3.6要求;
表4.3.6 路面上方标志及支撑结构下缘距离路面的较小净高
2 位于路侧的各类标志板边缘及标志支撑结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25m;
3 位于路侧的柱式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为1.5m~2.5m;当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道路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小,但不宜小于1.2m;当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路侧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1.8m。
4.3.7 标志的安装应视实际情况调整其俯仰角度,使其版面垂直于行车方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志安装应减少对驾驶员的眩光影响;
2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位置,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3 路侧标志宜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或与垂线成一定角度[图4.3.7(a)],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宜为0°~10°,特殊情况下可增大,但较大不应超过45°;指路和警告标志宜为0°~10°;
4 车行道上方的标志板面应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板面宜向下倾斜0°~15°[图4.3.7(b)]。
图4.3.7 标志安装角度
4.3.8 可变信息标志设置应根据路网交通管理需要进行,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进行交通实时控制需求的路段上适当位置;
2 快速路、高架道路入口及出入口前的适当位置;
3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入口前适当位置;
4 潮汐车道起点和可变导向车道前;
5 需进行停车诱导的停车场站的入口前,以及相邻交叉口进口前适当位置;
6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4.1 一般规定
4.1.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包括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
4.1.2 标志版面的颜色、含义及图形应符合表4.1.2-1、4.1.2-2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有关规定。
表4.1.2-1 标志版面颜色、含义及适用范围
表4.1.2-2 交通标志版面颜色及图形
2.1.1 路权 right of way
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的*区域、*时间享有的通行权、优先通行权和临时占用权。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规定在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2.1.3 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
指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得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
2.1.4 停车视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驾驶人自发现前方道路有障碍物时起,采取制动措施,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较短距离。
2.1.5 超车视距 overtaking sight distance
在双车道双向道路上,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后车追赶前车,从后车开始驶离原车道之处起,至可见对向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要的较短距离。
2.1.6 会车视距 meet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两辆对向行驶的汽车在同一车道上相遇,发现对向来车采取避让措施避免与对向车辆碰撞所需要的较短距离。
2.1.7 机动车道宽度 vehicle lane width
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的宽度或一车行道分界线中心和相邻的车行道边缘线内侧之间(不含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的宽度。
2.1.8 交通标线宽度 traffic marking width
指施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的线条宽度。
2.1.9 作业区 work zone
在道路上为维护、建设或其他工作需要而划设的除特许人员和车辆外,禁止其他人员和车辆通行的区域。
2.1.10 弹性交通柱 reboundable traffic cylinders
柱体采用高弹性、耐候性的工程塑料,能够承受车辆冲撞,碰撞后能迅速恢复原状,用于分隔对向交通流或渠化交通,具有逆反射性能的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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