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道闸可单独通过无线遥控实现起落杆,也可以通过停车场管理系统(即IC刷卡管理系统)实行自动管理状态,入场取卡放行车辆,出场时,收取停车费后自动放行车辆。
4.3 标志的设置位置与数量
4.3.1 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并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右两侧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4.3.2 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按表4.3.2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表4.3.2 警告标志前置距离 (m)
注: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停车后通过警告地点。
道路使用者应减速后通过警告地点。
※不提出具体建议值,可视具体条件确定。
2 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宜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志,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 指路标志及其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本规范对各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4.3.3 标志设置位置除满足前置距离和视认性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 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
3 与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
4 快速路标志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00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较小间距不宜小于30m,当不能满足较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5 不得被上跨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
6 不应影响其他交通设施。
4.3.4 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列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2 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3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单独设置;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2个;
4 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从左至右排列。
4.3.5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4.3.6 主、辅标志及支撑结构的竖向及横向较小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路面上方的各类标志,其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较小净空高度应大于表4.3.6要求;
表4.3.6 路面上方标志及支撑结构下缘距离路面的较小净高
2 位于路侧的各类标志板边缘及标志支撑结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25m;
3 位于路侧的柱式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为1.5m~2.5m;当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道路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小,但不宜小于1.2m;当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路侧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1.8m。
4.3.7 标志的安装应视实际情况调整其俯仰角度,使其版面垂直于行车方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志安装应减少对驾驶员的眩光影响;
2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位置,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3 路侧标志宜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或与垂线成一定角度[图4.3.7(a)],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宜为0°~10°,特殊情况下可增大,但较大不应超过45°;指路和警告标志宜为0°~10°;
4 车行道上方的标志板面应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板面宜向下倾斜0°~15°[图4.3.7(b)]。
图4.3.7 标志安装角度
4.3.8 可变信息标志设置应根据路网交通管理需要进行,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进行交通实时控制需求的路段上适当位置;
2 快速路、高架道路入口及出入口前的适当位置;
3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入口前适当位置;
4 潮汐车道起点和可变导向车道前;
5 需进行停车诱导的停车场站的入口前,以及相邻交叉口进口前适当位置;
6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4.6 材料要求
4.6.1 标志版面反光材料及照明应采用环保节能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版面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的规定。
2 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版面,也可根据地形、观测角度、日照等情况增加主动发光式或外部照明设备。
3 逆反射材料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的规定,使用中当其性能不能满足该规范较低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4 快速路、主干路标志应采用Ⅲ类~Ⅴ类反光膜;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可在Ⅰ类~Ⅳ类的反光膜中选择。
5 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的禁令、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Ⅴ类反光膜:
1)快速路小半径曲线及立交小半径匝道路段;
2)交通较为复杂、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的交叉口或路段;
3)通行大型车辆为主的道路。
6 位于行车道上方标志版面的逆反射性能,宜比路侧标志提高一个等级。当采用Ⅴ类反光膜也无法保证视认时,宜增加标志照明系统。
7 隧道内指示紧急电话、消防设备、人行横洞、行车横洞、紧急停车带、疏散等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其他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
8 主动发光标志和照明式标志在夜间均应具有150m以上的视认距离,其材料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规定,并宜使用透光型反光材料制作。
4.6.2 标志底板可采用铝合金板、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等板材制作,板材相关指标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的规定。在保证视认性前提下,标志板可分块制作,现场拼装。
4.6.3 可变信息标志板采用的材料及显示方式,应根据标志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确定。
4.6.4 支撑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支撑件可选用钢管、型钢、八角形钢柱或钢桁架,也可根据需要采用铝合金型材、合成材料、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
2 标志基础应采用的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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